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25-04-05 16:06:18
深度合成是人工智能的具体领域,它以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为方法,合成逼真内容为目标。
(3)在对深度合成治理做出专门性制度探索的基础上,推进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解决人工智能领域的通用问题。(一) 深度合成治理的体系迭代深度合成治理应在现有算法治理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延伸与体系迭代。
因此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仍需配备人工过滤审核机制,而且需要在下游督促网络平台采取措施减少违法信息的产出。但目前深度合成总体应如何做分级分类的定位尚不明晰。因此,从纵向角度考虑,深度合成的治理应当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深入产业治理。深度合成的发展对为其提供基础计算工具和环境的数据中心算力以及服务器硬件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深度合成的法律担责链条。
生成合成类算法应用既往就产生过换脸换声的欺诈、人格权侵权、隐私泄露等案件。《民法典》区分了一般个人信息和私密个人信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理应引领社会观念的更新,为实现老年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点在于予而非取。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此类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途径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的内在能力,应以制定良法为出发点,对相关规范体系进行全过程设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
这些问题既引发了老年人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担忧,也制约着老年人接受智慧老龄化的程度。我国已逐步形成以健康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智慧老龄化为基本维度的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具体政策的落实有赖法治充分发挥其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对于教师、医生、法官等工作岗位而言,经验丰富的人士通常亦更受推崇。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第4条和第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有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的义务,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也是着眼于保障老年人健康权、提升老年人内在能力的制度表达。随后,《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国卫老龄发〔2022〕4号)相继发布,推动我国各项老龄工作精准着力。该法在2012年修订时,将法律文本中的老年事业修改为老龄事业,同时增加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的表述,这表明立法者已经深刻意识到,人口老龄化既是对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挑战,又蕴含着极大的发展机遇。
发展权不仅是一项集体人权,更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因为集体实质上是由个体组成的,发展权的最终主体仍是个人。我国虽已形成了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对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健康保障等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在公共卫生医疗、医养结合、长期护理等领域,依然存在较大制度空白,亟需结合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基于预测、预防、医疗、照护的健康周期,形成从公共卫生到养老服务的全过程健康老龄化的法治应对策略。健康直接关系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能否实现,是影响老年人尊严感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网络覆盖范围,通过价格补贴来提高智能设备在老年群体中的普及率。
但是,相较于其他群体而言,老年人的客观需要、发展能力等具有特殊性,老年人的尊严需要制度给予特殊保障。国家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基础设施和观念策略等方面的适老化,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使老年人能够充分获取和利用相关信息技术,更为便利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也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和监督,保障老年人的信息安全。
合理差别对待的判断基准问题,已在许多国家引发了众多争论。宪法第21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首先,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上,原则加例外是一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因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2021年出台的数据安全法,要求国家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时,必须考虑老年人的需求,不得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15条)。例如,接纳老年人继续参加劳动,不仅能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还有助于减轻政府和家庭的照料负担、促进代际关系和谐、保障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健康老龄化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也需要借助法治手段提升老年人的内在能力,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此外,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还普遍存在简单重复上位法的现象,要使积极老龄化战略切实落地,今后必须提高相关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甚至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仍然保持着健康的生理状态、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拥有强烈的社会参与意愿,且由于知识的沉淀和经验的积累,在诸多技术性和社会性事务中,更具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政策性文件涉及老龄化工作的方方面面,既强调通过制度设计、物质安排、机会提供和条件保障来促进老年人的健康与发展,发挥老年人的主体性价值,也主张因应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积极推进数字适老化改造或老年数字产品的研发应用,基本上搭建完成了健康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智慧老龄化的政策框架。从立法内容来看,2018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积极老龄化健康、参与和保障机会最优化的意涵有较为丰富的体现。
现代法律制度和理论主张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身份(人格),每个人的尊严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老年人自然也不例外。基于这些原因,积极老龄化在逻辑上由健康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和智慧老龄化三个维度构成。
从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出发,落实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不仅需要发展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事业,以满足老年人在物质层面的基本生活需要,还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化活动,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参与感,以满足其精神层面的需求。从深层次看,这些规定是立法者对尊老等传统家庭伦理和道德的肯认与回应,对于减少代际冲突、化解家庭矛盾、减轻国家负担、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等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深植老年友好型社会所必备的精神根基。
另一方面,需要将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在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满足其精神需求。这些规范内容构成了公民健康权的宪法依据。在通过数字技术为老年群体赋能的同时,智慧老龄化的实现还需要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法律安排来引导和促进老年群体提升自身的技术适应能力。当前,这些部门、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职责重叠且各行其是。
例如,在社区志愿服务、人民调解等社会治理事务中,德高望重者的意见或许更受认可。智慧老龄化以海量的老年群体数据作为支撑,而这些数据蕴含着诸如身份信息、行踪轨迹、生物信息等重要个人信息。
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第18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智慧老龄化亦能为生产性老龄化促权,使老年人的权利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具备更易实现的可能性,间接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从总体上看,这些立法主要是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更为关注老年人群体在健康和保障两个层面的利益,而对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各类需求缺少回应。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要求国家承担保障义务以实现老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权益,还要求国家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在确保老年人健康的前提下,助推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2021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专章规划老龄工作的同时,还将章名确定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例如,针对就业年龄歧视这一生产性老龄化的阻碍因素,由国家政策推动、自上而下地变革观念十分必要。虽然老年人的生理机能、认知能力会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步下降,但其适度参与社会活动,仍然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规划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要实现老有所为,除了需要老年人具备参与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意愿和能力,也需要国家为老年人享有更多参与机会提供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智慧老龄化对老年人的赋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老年人的行动与认知赋能,即通过对老年人个人信息的实时收集和分析,挖掘老年人的行为模式与需求特征,形成老年人的用户画像,根据老年人差异化的生命历程,为其提供个性化的精准服务,辅助其作出决策,以减轻老年人的认知负担。
在此过程中,法治虽非唯一手段或主导力量,但在发挥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方面,仍大有可为空间。在调整就业关系时,法律通常采用的就是以禁止歧视为原则、以合理差别对待为例外的规范方式。
发表评论
留言: